2007-01-01

學會章程

中華民國環境職業醫學會章程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二十日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第十四條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二十二日第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第六條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一日第四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第一、七、八、十一條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日第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第十九條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環境職業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為
Taiwan Environmental and Occupational Medicine Association ,簡稱為Taiwan-EOMA。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促進環境、職業病的研究防治與教育訓練,加強與國內外學術團體之交流及聯繫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構。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促進環境與職業醫學之研究、發展與應用。
二、參加及舉辦國內、外有關的環境與職業醫學會議,並經常與國內外相關學會及團體聯繫。
三、辦理本國環境與職業病醫師之鑑定。
四、加強社會大眾對環境與職業病的認知、重視與預防。
五、辦理其他有關環境與職業醫學事項。

第 二 章 會 員
第 六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
一、個人會員:凡本會組織區域內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以上,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醫學院醫學系(含中醫學系)畢業且領有衛生署醫師證書者;並從事環境與職業醫學及相關科學之工作,由會員二人之介紹,經理事會之審查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為個人會員。
二、名譽會員:凡對環境與職業醫學之研究或本會有特殊貢獻,並贊同本會宗旨,由理事提名,經理事會之審查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為名譽會員。
三、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個人或公司機關。
第 七 條 個人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八 條 個人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九 條 個人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請退會。
第 十 條 個人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以及請求本會協助之權利。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第 十一 條 個人會員(會員代表)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會員經催繳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停權。上述原因消失時,得以復權。榮譽會員及贊助會員除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外,有請求本會協助之權利。

第 三 章 組織及職員
第 十二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名額、任期及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三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 十四 條 本會置理事十三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 十五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七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事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八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九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但每次連任人數不
得超過四分之三。理事長不得連任。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 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一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名,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第二十二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
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 四 章 會 議
第二十四條 會員大會分為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經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六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它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理事、監事連續兩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 五 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新臺幣壹千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新臺幣壹千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 三十 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一條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二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 六 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但施行細則由理監事會訂定之。
第三十五條 訂定及變更本章程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年月日、屆次及主管機關核備之年月日、文號如下:
八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內政部八十一年五月一日台內社字第八一七三二二O號函准予備查;
八十五年四月二十日第三屆第二次會員大會第一次修正;
八十七年三月二十二日第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第二次修正;

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一日第四屆第二次會員大會第三次修正。